校教发〔2016〕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毕业综合实践是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综合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综合实践主要指的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实习Ⅱ、教育实习Ⅱ等环节。通过毕业综合实践,巩固学生专业思想和专业知识,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展学生就业途径,促进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毕业综合实践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一般共6周,合计6学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毕业综合实践工作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教务处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全校毕业综合实践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毕业综合实践工作指导性文件。
(二)审批各二级学院(部)毕业综合实践工作计划或方案。
(三)对实践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四)对各二级学院(部)毕业综合实践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成立由院(部)领导任组长的毕业综合实践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毕业综合实践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学生与实践单位的各方面联系。
(二)制定院(部)毕业综合实践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实践的目的、组织领导、辅导员、实习方式、内容、时间、具体要求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三)做好实践前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辅导员和学生学习我校有关的规章制度,传达毕业综合实践工作计划,提出实践任务。
(四)组织学生签订毕业综合实践承诺书。
(五)指导、联络、监督学生的实践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毕业综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六)做好毕业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总结及档案管理工作。
各二级学院(部)毕业综合实践工作小组应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原则上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应是毕业综合实践工作小组成员。
第三章 形式与内容
第七条毕业综合实践主要采取由二级学院(部)指导、学生自行实践为主的形式。
第八条实践内容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从促进学生就业、帮助学生独立胜任岗位工作等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第七学期末做好毕业综合实践准备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毕业综合实践工作小组、制订毕业综合实践工作方案。
(二)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生签订毕业综合实践承诺书,做好实践前的思想动员工作。
第十条第八学期实施学生毕业综合实践,做好学生毕业综合实践的指导、联络、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综合实践结束后,提交毕业综合实践总结报告,二级学院(部)做好毕业综合实践工作的总结、学生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
第十二条个别专业毕业综合实践时间的安排可根据培养方案做适当调整。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在毕业综合实践期间,应接受学校、实践单位、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毕业综合实践期间,应积极与所在二级学院(部)保持联系,定期通过电话、邮件、QQ等方式向辅导员汇报实践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毕业综合实践期间,要全面遵守毕业综合实践守则,主要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四)遵守工作安全和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在毕业综合实践期间,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警惕各种就业陷阱及诱骗活动。
第十七条因不遵守毕业综合实践守则、违反纪律要求和安全要求而造成相关后果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毕业综合实践过程监控及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部)毕业综合实践工作小组在毕业综合实践过程中要定期通过电话、邮件、QQ或实地探望联系学生、实践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综合实践结束后,提交毕业综合实践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毕业综合实践成绩由各二级学院(部)毕业综合实践工作小组评定,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不同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成绩合格者方能登记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就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