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教育督导团工作,加强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督导团分校级督导团、二级教学单位督导团。校级督导团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二级教学单位督导团在本单位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直接领导。
第二章 校级督导团
第三条 主要职责和任务
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对本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课程与教学及其管理工作、教师教学行为、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调研,向学校报告督导情况,向督导对象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其主要任务有:
(一)组织教育督导团成员学习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下发的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及规章制度,学习先进的教育管理理论与经验;
(二)制订教育督导团的督导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对全校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部门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实施督导,对各专业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并反馈信息,进行分类指导;
(五)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和专项评估;
(六)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并向学校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有关教学单位和部门的咨询;
(七)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追踪检查及评价,指导“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
(八)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督导的对象和范围
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部门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教育督导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至3人,成员若干人。教育督导团团长、副团长及成员均由学校聘任,并颁发督导证。任期为三年,经学校批准可以续聘。
(二)教育督导团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办事机构在教务处教学改革与督导管理科,受学校委托负责教育督导团日常事务。
第六条 组成人员
(一)教育督导团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有教学或管理的实际经验,教育理念与时俱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办事公道、责任心强、遵纪守法;
5.身体健康,可承担相应工作。
(二)教育督导团成员主要由我校管理和教学岗位退休和在职的专家、教授、副教授组成,同时也可从校外聘请部分较熟悉和热心高等教育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
(三)教育督导团成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督导工作,可向学校书面申请辞去督导员职务;
(四)对不能正常履行督导员工作的,学校可取消其督导员资格。对一学期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履行督导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团,督导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七条 教育督导的实施
(一)教育督导团的工作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实施:
1.根据学校的安排和教育督导团的工作职责,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2.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3.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
4.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5.向学校汇报督导情况,提出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估结论,经批准后将督导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经常性教学检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和教学活动;
4.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测试等;
5.现场考察。
(四)教育督导团成员必须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听课任务,完成学校的安排的督导任务,同时每周至少完成两次以上的督导活动。
(五)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团提出的检查和评估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书面申述,要求复查或复核,教育督导团在接到书面申述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或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校级教育督导团的工作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二级教学单位督导团
第九条主要职责和任务
二级教学单位督导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参照本章程第三条实施。
第十条督导的对象和范围
(一)本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工作等。
(二)受委托督导的其他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教育督导团设团长1人,成员2人或4人。教育督导团团长及成员均由二级教学单位聘任,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组成人员
(一)教育督导团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有教学或管理的实际经验,教育理念与时俱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办事公道、责任心强、遵纪守法;
5.身体健康,可承担相应工作。
(二)教育督导团成员可由管理和教学岗位退休和在职的专家、教授、副教授组成,同时也可从校外聘请部分较熟悉和热心高等教育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
(三)有行政管理职务的干部一般不兼任教育督导团成员;
(四)教育督导团成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督导工作,可向书面申请辞去督导员职务;
(五)对不能正常履行督导员工作的,二级教学单位可取消其督导员资格。对一学期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履行督导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团,督导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实施
(一)二级教学单位教育督导团的教育督导工作,参照本章程第七条实施。
(二)二级教学单位之间,应相互委托或在学校安排下实行交叉督导。
(三)教育督导团成员必须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听课任务,同时每周至少完成两次以上的督导活动。
第十四条二级教学单位教育督导团成员,按每人每月8学时计工作量(参照相应职称计算经费),由课时津贴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可由少数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兼任教育督导团成员,按每人每月4学时计算工作量,由课时津贴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政发〔2011〕1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