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组织二级学院(部)制(修)订。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原则
第四条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教育部指导性文件的要求,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强烈的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本本领。
第六条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理清各专业应用型人才在知识维、技能维、管理维和创新维等方面具体要求,明确人才培养规格和标准。
第七条注意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优化,以学校对接地方、专业对接产业、课程对接岗位、证书对接职业为载体,分析和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产业、岗位、职业对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要求;以符合国家通用标准、适应社会需求和凸显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为目标,完善和优化专业课程设置。
第八条要强化科学统筹与整体优化,立足人才培养的全局,统筹融通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培养优势,形成体系开放、方法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整体优化知识体系、课程体系和实践体系,调减不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课程及教学内容,构建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九条要构建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围绕实践能力、创新创业精神和职业技能培养,面向行业整合实验、实训、实习实践教学,根据生产、服务的真实技术和流程构建技术技能训练体系、实践环境和优化实践教学内容。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和修业年限。
2.课程设置:通识课程(必修、选修),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基础性实践、专业性实践、创新性实践、校园文化与社会实践课程。
3.必要的编制说明与统计数字(主要是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并根据要求对计划中的一些教学环节作出统计)。
4.各学年教学安排表、总周数分配表、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表、理论教学进程表、教学学时和学分分配表。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十一条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二级学院(部)。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各系(教研室),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部)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含行业专家)对本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原则上各学院(部)应在每年的四月中旬将制(修)订好的人才培养方案报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经审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六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十七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机构、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二级学院(部)和系(教研室)归口承担。任何二级学院(部)、系(教研室)、个人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处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向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有系(教研室)主任和院领导审查后的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开课教师所在院(部),一份自留备案。
第十九条承担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部)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各有关系(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并于两周内返回下达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部)。
第二十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承担外院(部)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填写一式三份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一份交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一份交下达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部),一份教师自留备查。担任本院(部)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填写一式二份教学进度表,一份交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部)要及时编写“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并认真审核教师和学生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对于出现各周学时不均衡,或周学时超过学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开课学院协商调整,若协调仍有问题,可报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学院的“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在确认各二级学院(部)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于第13周开始排课。
第二十三条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二十五条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允许进行某些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程序,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人才培养方案,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经二级学院(部)领导签字同意,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八条凡己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编写与预定等),未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课程开出。
第二十九条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程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院教发〔2006〕6号附件4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