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6〕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教学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管理人员包括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全体人员;各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系(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务办公室、实验(实验实训、实训)中心全体人员等直接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在思想上、行动上能自觉地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服从学校的管理。
(二)热爱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踏实肯干,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职业道德好,服务意识强。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四条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管理工作中。
(二)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积极钻研上级和学校关于教学管理的文件、规定并严格执行,结合学校及本部门的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落实、执行。
(三)经常深入教学单位、班级和师生员工中,及时了解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改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努力探索教学管理工作的规律,不断创新教学管理工作的思路、模式和方法,撰写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或心得文章,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按学校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的要求撰写、发表教学管理科研论文或专著。
5.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教学理人员实行学校、处(二级学院、部)、系(教研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指导责任。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在本院(部)领导的组织和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章 职 责
第八条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要根据《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管理体系和职能规定(修订)》制订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五章 考 核
第九条教学管理人员考核采取二级学院(部)纵向考核与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横向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要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对在教学管理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教学管理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章 培训与待遇
第十二条学校采取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两种形式为教学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供条件;鼓励教学管理人员通过自学提高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
第十三条教学管理人员按学校规定领取岗位津贴;经批准参加进修学习、业务考察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学管理人员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支持教学管理人员做好工作,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上予以关心、帮助。
第十五条学校对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和业绩突出的教学管理人员在职称评聘、评优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学管理人员工作暂行办法》(院教发〔200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