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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7-03-19

校教发〔2016〕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专业技能、职业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是学校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做好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 实验教学与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确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在实验教学各环节中注意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和良好学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四条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要按照实验教学的内在逻辑系统性和学生智力发展的顺序性确定实验教学的内容、方式、方法,形成一个前后衔接、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实验教学体系,连贯地和循序地引导学生掌握各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

第五条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要在教师指导下,依靠学生的自身实践去完成实验,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少而精和因材施教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精选实验内容,挑选具有先进性、典型性、规律性和启发性的实验项目,在保证基本要求和学时及实验开出的前提下,控制数量,提高质量。

第七条实验教学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要面向行业,根据生产、服务的真实技术和流程构建技术技能训练体系、实践环境和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减少与职业能力关联性不大的实践项目,增加以解决行业实际问题为背景的实践项目。

第八条实验教学手段的先进性与直观性相结合的原则。实验仪器设备的选择、配备,既要考虑其先进性和科学性,提高实验项目水平;又要充分注意保持良好的直观性,适合实验教学的特点,保证教学效果。

第九条严格实验教学过程管理的原则。实验教学过程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开放性,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全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包含实验教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实验课程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依据人才培养目标,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形成能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的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内容体系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内容体系要参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课程教学大纲建设规定(修订)》制订和管理,并按专业汇编成册。

第十四条各专业实验教学内容体系是实验教学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亦是实验室建设、评估、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实验项目

第十五条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在内容上有相对独立性并明显区别于其它类似实验。一般,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1学时,并能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能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才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一个实验项目可以是若干实验及必要的其它环节所组合而成的综合实验。

第十六条凡列入实验教学内容体系的实验项目,需建立《实验项目卡》。项目卡包含实验内容、目的、要求、所需仪器设备、预期操作时间、准备时间、所需低值易耗品、学生人数及分工、所属课程、指导方式、考核方式、性质等。《实验项目卡》需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实验项目的设置需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

2.实验项目要原理可靠,方法先进,仪器设备组成合理,实验结果稳定,能为学生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进行实验,能为学生提供分析和思考的余地,能着重训练学生的能力。

3.实验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要安全可靠,计量准确,符合操作规范,有安全保护措施,有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的指导教师。

4.实验项目的选择要有利于专业基本技能和职业能力培养。

第十八条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尽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各专业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有一定数量开放性实验项目。实验室应向学生开放,开放的实验项目或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实验室主任批准并进行备案。

第五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二十条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1.独立设课及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均需有实验教学大纲或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单列。大纲应对实验的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必须有教材,其它实验必须有实验指导书。

第二十一条实验教学大纲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实验安排科学合理,实验教学内容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材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在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21世纪、国家、省部优秀教材,或自编的实验教材(讲义)。

第六章 实验教学课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要将实验项目进程及要求编制成《实验教学计划表》,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之后报教务处、实验项目开出单位。各学院要编制《学期实验课表》。

第二十四条每一实验项目开始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能正常使用,有应急措施,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认真备课,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对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原理、步聚、装置、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

1.课堂授课严肃认真,实验前讲授要简明扼要。

2.要认真执行教学大纲的规定,不得随意删减实验项目中的内容或降低对学生的要求。

3.严格执行提问及预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或提问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其做实验。

4.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巡回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不要包办代替,对违反操作规程又不听指导的学生应给以严肃批评并中止其本次实验,待承认错误后补做;实验结束时,要逐个检查签字,不合格者一律重做。

5.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

6.实验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实验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实验每组人数,基础实验项目按1人1组;其它实验项目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以上。

第二十九条实验报告,必须做到:

1.按时完成每个项目的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包含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简述、实验操作或观察记录、实验误差分析、实验结果讨论(或实验结论)等内容。

2.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的原因,实事求是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3.对每届学生的每个实验项目要选择典型(好、差)实验报告存档。

第三十条新开实验教师必须试讲、试做。试讲、试做要由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主持,吸收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并要做出试讲、试做报告书,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七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验考核一般采用实作评价方式,内容包含仪器原理、实验原理、实验结果分析等、操作、实验报告等,可分为平时成绩与学期考核成绩两部分,具体考核办法各学院根据学科性质可做调整,但须有实验教学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单列实验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教学,需在实验结束后给出考核成绩并报教研室备查,理论教学内容考核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总成绩,两部分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并事先向学生公布,实验成绩比例参照学时比例确定,但一般不少于总成绩的15%。

第三十三条考核制度:

1.不合格的实验项目必须重做或重修并仅限一次,前一阶段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做或重修。

2.一门课程分为理论与实验两部分内容时,实验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论。

3.理论和实验分别单独作为一门课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序选课,两门课程同时授课时,若实验课考核不及格,原则上理论课亦按不及格论,两门课程须同时补考或重修;实验课或含有较多实验学时的理论课为某后续课程(或课程设计)十分重要的先修课时,若实验不及格,原则上不得选读该后续的课程(或课程设计);但上述课程需事先由开课二级学院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向学生公布。

4.经批准免听、免修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验并考核合格。

第八章 实验教学改革

第三十四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有实验教学的二级学院每年至少撰写1篇实验改革论文或开展1项实验教改项目研究。

(1)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包括研究各类实验的比例、实验项目的优化组合、实验内容的更新与改进、教学文件的编写等。

(2)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包括研究贯彻“教为主导与学为主体”、“传授知识与突出能力培养”,引入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等。

(3)实验教学考核方法的研究,包括研究不同阶段和类型考核的形式、内容、评分方法等。

(4)交流实验教学的经验,包括交流教书育人的经验,探讨学生在每个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体备课等。

(5)讨论如何在实验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五条以系(教研室)、或二级学院为单位每学期开展至少1次实验教学研讨会。

第九章 实验教学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六条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学校教学检查的各项规定,使实验教学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课前审核以下内容:

1.《实验教学计划表》中所列实验项目是否符合大纲要求,是否有齐备的教学文件,是否有条件可以开出。

2.检查本专业所开设课程中实验是否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部开出,《学期实验课表》是否符合要求,实验课指导教师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学期初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的教案准备情况,检查即将开始的各实验项目的准备情况。

2.检查实验教学文件是否下发到学生手中,新开实验或开新实验者是否试讲试做,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实验考核方法是否制定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期中检查以下内容:

1.学生出勤率、学习纪律情况,《学期实验课表》执行情况,教师授课及指导情况,实验报告批改情况,教学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2.至少要进行一次教学观摩活动,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总结教学工作。

3.检查实验室以及任课教师的实验课进行情况,就教学进度及仪器设备完好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必要时要组织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抽查学生实验报告和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实施记录。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期末检查以下内容:

1.实验课考核是否严肃认真、符合要求,考核题目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对学生考核的有关规定是否认真执行。

2.对本学期实验项目的设置、仪器设备及费用使用,学生学习成绩,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指导书的内容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和总结分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并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质量标准》(见附件)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院教发〔2006〕6号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