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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规定(修订)

信息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7-03-19

校教发〔2016〕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践教学体系中的必要内容,也是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不断改善条件,使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达到足够的数量和水平。

第三条 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进一步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

第四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在学生具有一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和相关课程的综合知识,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式实验,其训练内容包含多个知识点或涉及多项技能。其目的在于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查阅资料能力和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能力。

第五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进行独立思考、自行设计实验方案、提出理论依据、选择实验仪器、确立观察内容、假设实验结果、实现实验过程的实验。其目的在于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创新能力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 设计性实验一般应在学生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开设。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专业(课程)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属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范畴。

 

第三章  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要求

第八条 原则上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课程,每门至少开设一项综合性实验或设计性实验,并且要逐渐增加开设比例。

第九条 各专业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90%。

 

第四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必须通过实验项目评审,其程序如下:

1.申报:任课教师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申报表”(见附件1)。

2.评审:相关系(教研室)、中心对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查所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实践教学体系,以及实验基本条件是否满足开设该项目的需要。

3.审批:通过评审的实验项目,报二级学院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列入实验课程教学,与其它实验项目一样,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填报实验项目卡、进行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暂行规定》(院教发〔200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